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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治理厂的“治污”与“致污”

文章来源:炳旭环保 发布时间:2021-09-22 浏览次数:119

    政策对治污抓得越来越严格,也是落实“水十条”的第一年。污水处理厂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但在有些地方却存在城镇污水处理厂“治污”和“致污”的尴尬现象。

    城镇污水治理厂的存在价值在于治污,而出现污染水资源环境的原因主要来自于:

污水治理厂的“治污”与“致污”

    1、通过集中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水仍然对地表水、地下水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其排放标准达不到河流水质标准,需要河流通过自身的自净作用进一步进行处理,如果所排放的水量较大,超过河流的现阶段自净能力,则会使河流污染物超标。对此,一些省份已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进行提升。

    2、现阶段的水质污染程度及水量超过污水处理厂的原有处理设施和处理能力,或存在偷排、作弊的现象,但随着执法越来越严,这些现象会越来越少,而且会在原有处理能力的基础上加以升级改造,提升标准,再配以PPP项目,对处理工艺再升级。

    3、体制尴尬,政府背上包袱环保执法难行。在城镇污水处理中政府自运营的占比约60%以上,容易让财政背上包袱,而第三方运营也容易出现偷排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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