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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解读之一

文章来源:炳旭环保 发布时间:2024-05-28 浏览次数:3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解读之一


这份《指导意见》编制的目的,就是为了瞄准农村污水治理之前的种种问题,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如果说2019年,九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开启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上半场。那么这次《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就预示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已经进入了下半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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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运行处理设施分类整改

建立整改清单+原则上2年内完成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11月21日召开的生态环境部常务会议,只是审议通过了《指导意见》,但具体的文件还没印发,所以文件的详细内容目前还不得而知。

不过,今年9月8日,生态环境部曾经对《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从那一版的征求意见稿中,也能看出文件的一些新思路。

下面,就从《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出发,试着分析一下这次文件的新变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征求意见稿可能与最终的定稿有部分出入,所以以下分析仅供参考。

说起农村污水治理,大家最容易想到的问题,就是农村污水治理设施“晒太阳”

对于这一问题,《指导意见》给出了非常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非正常运行处理设施分类整改

生态环境部在《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中表示,当前,一些地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情况较为突出,有的是缺乏管护机制和运维资金保障;有的是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有的是技术工艺不合理(如工艺过于复杂、运行成本过高、不符合农村实际);有的是已到更新淘汰年限;有的是年久失修或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设施及管网损毁;有的是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或其他原因(如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治理)等,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等。

为此,各级要建立整改清单,分析原因,制订计划,分类整改。

如何分类整改?《指导意见》给出了明确的方案:

对缺乏管护和运维资金保障等长效机制的,报地方政府及时建立和完善相关保障制度及措施;

对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系统不完善的,加快配套收集系统建设;

对技术工艺不合理的(如工艺过于复杂、运行成本过高、不符合农村实际),要及时优化调整技术路线;

对存在已到更新淘汰年限、年久失修、因洪水等自然因素造成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损毁等情况的,要及时更新改造;

对因村庄污水产生量极低或锐减,或其他原因(如已纳入城镇污水管网治理)等,导致设施无必要运行的,鼓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有关管理办法,依法依规有序退出或根据实际需要将设施(如一体化处理设施)移至其他区域利用;

对农民群众使用污水管网不当,造成管网不畅的,要加强宣传指导,提高群众维护身边生态环境的意识。

分门别类、对症下药,不管是污水收集困难,还是技术工艺不合理,都有着明确而清晰的解决办法。

而在整改流程上,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首先要建立不正常运行集中式或相对集中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整改清单”。

然后,根据这一清单,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分析原因、制订计划。

最后,整改还有着明确的期限——原则上在列入整改清单后2年内完成整改

经过这一轮整改之后,相信农村污水治理设施“晒太阳”等问题就能很大程度地得到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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