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态环境局如何判定餐饮企业规模大小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1488)对餐饮服务单位的规模进行了小型、中型、大型的划分,我单位的设备全部为电器设备,如何计算基准灶头数,如何进行对应灶头总功率的折算?
标准中指出“电蒸箱发热功率不计”,按照“对应排气罩灶面总投影面积“折算餐饮单位规模的时候是否应当将电蒸箱上方的烟罩面积去掉?
我单位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就餐座位数均属于小型,食品经营许可证也为小型餐饮,但因排气烟罩面积 (排气烟罩下方大部分设备为电蒸饭箱、加热设备)划分为大型餐饮是否合理?
尊敬的市民,
您好!来信收悉。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附录A ,餐饮服务单位规模划定,基准灶头除可用集气罩面积折算外,还可按照总发热功率扣除电蒸箱发热功率后进行计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1.67×108J/h。当灶头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得时,基准灶头数也可按照经营场所使用面积或就餐座位数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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