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具体分为哪几类?
答: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根据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具体分为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
(一)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
(二)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三)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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