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位于北京采育经济开发区,主要从事汽车滤清器的生产、组装,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我公司于2018年12月增加了热熔胶定型工艺,
安装了UV光氧催化装置,废气经设施处理后通过15m排气筒一直达标排放。新增加的热熔胶工艺中,使用的热熔胶为本体型胶粘剂,
年用量为4t/a,小于10t/a,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符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量》(GB33372-2020) “表3本体型胶粘剂VOC含量限量” 中“其他”限量值要求。
因此,特向贵局申请认定,我公司在2018年12月新增加的热熔胶定型工艺的行为,是否应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手续,如应办理,依据是什么?另外,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中的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36—71、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367--仅有涂装工艺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
进行项目环评类别判定,这个新增加的热熔胶工艺是不是就不应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了?
2019年12月2日我公司申次首领了排污许可证,2022年11月30日变更为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管理,在这个过程中,
也一直没有人提出关于热熔胶工艺存在环保手续问题。
对于新增加热熔胶工艺的环保手续问题,我公司该怎么做才能符合环保要求呢?
根据您描述,新增工艺可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中71项进行判别,
但“热熔胶定型工艺”不属于“仅有涂装工艺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这种情况,应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请您核对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判别属于报告书或者报告表,也可以咨询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
感谢您对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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