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建设项目的建设主体变更,是否还需要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您好! 您的来信已收悉,现根据您提供的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建设项目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
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如果只是项目建设主体变更,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
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动的,以及项目不存在环评文件批复超过五年才开工建设的,无需重新报批或者报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请您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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